“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、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,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。”
我們把這句話拆分一下:
1.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;
2.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;
3.協助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。
“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”的前面,是個逗號,那么,“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”能不能稱之為“協助職責”呢?
單純從語法的角度來看,是3個協助,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不是紀委協助黨委來推動完善,而是紀委直接推動完善。
我們再來到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
黨委是全面監督,紀委是專責監督。如何理解黨委的全面監督呢?
再看黨內監督條例的第十五條:
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,所以所轄黨內監督體系,理所應當是在黨委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的。再加上紀委本身也在同級黨委領導下(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)開展工作,所以紀委推動完善黨內監督體系,顯然是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的。
其底層邏輯還是黨委加強對黨內監督的領導,要建立并完善黨內監督體系。
那么,到底是紀委受黨委委托代表黨委推動完善黨內監督體系,還是紀委協助黨委推動完善黨內監督體系呢?再或者,紀委像黨委職能部門一樣承擔黨委在黨內監督體系這一方面的工作?
很顯然,紀委不是代表黨委來推動完善黨內監督體系,因為黨委自身也要做相關的事情;紀委更不能像職能部門一樣承擔這一方面的工作,紀委比職能部門更加全局和全域。
所以,在黨內監督體系方面,紀委“協助”黨委來推動完善或許更符合底層邏輯。
黨內監督體系如此,國家監督體系同理。
協助,不是代表,更不是代替。
“堅持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,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”
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》將這四個協助職責展開如下: